采购单位的权利及义务: 1.有权享受本体检服务合同约定的由供应商提供的体检服务,就体检信息开放和隐私保护等问题与供应商人员达成一致。 2.有权利保护受检者身体健康状况方面的个人隐私,并要求供应商予以保密。 3.有权对供应商履行体检服务合同中不当处可提出质疑、批评,并要求及时改正。 4.体检前,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提供体检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婚否、个人联系电话、对应的发票名称等)以体检套餐分组,发电子表格给供应商,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5.员工在规定的体检时间内自行前往体检,个别体检人员因特殊情况(怀孕、月经期、工作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参与体检须更改时间者,须提前向供应商预约,便于接待,并在双方协定的体检截止时间内完成,否则视为放弃检查。 6.员工体检前须出示个人身份证,便于供应商核实体检者身份,严禁他人代检。 7.员工在体检过程中须及时、如实提供现病史、既往史、家族史等,便于供应商医务人员准确采集健康信息。采购单位应下发或组织员工学习供应商提供的《团体体检温馨提示》,如因甲方或甲方员工自身原因违反《团体体检温馨提示》的相关事项的,由甲方承担相关责任。; 供应商的权利及义务: 1.相关体检人员有权在体检中了解受检人员的个人既往病史,为准确判断健康状况提供参考。 2.如发现实际参检人员与采购单位提供的参检人员名单不一致,有权拒绝为其提供体检服务。 3.在双方约定的体检日期安排具备有合法行医资质的医、护、技人员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提供体检服务,不得使用过期或报废仪器、设备。担任体检结论总检的医生应当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负责。负责体检的医师应当根据执业规范认真完成体检,做好相关服务。 4.设计科学合理的体检流程,提供站点式引导服务(关键站点设服务人员),指引采购单位员工完成体检项目。 5.应在采购单位当批/次体检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如遇节假日或体检中心休息日则顺延),按合同约定的体检项目,将甲方当批/次参检人员体检报告上传至电子系统平台,采购单位受检者可通过登录供应商指定软件或网站自行下载本人电子版本体检报告,查阅本人体检结果信息。 6.供应商将根据受检者的体检报告结果进行汇总整合,对于需要进一步确诊或医学干预的紧急情况将直接通知相关受检者本人作进一步处理。如在体检中发现较为重大的疾病,甲方体检人员提出需要进一步检查或专科治疗的,供应商可以提供相关医疗服务的联系与指导。采购单位受检者若对本人体检报告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供应商进行反馈,由采购单位统一告知供应商,供应商将根据受检者情况积极进行核实解答,若经供应商核实后发现确有必要进行项目复查的,可免费为甲方受检者提供复查。 7.个人体检报告独立密封,由指定联络员交付给采购单位或其指定联络员。个人体检结果信息为采购单位或其员工的个人隐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过采购单位或其员工本人的同意,不得向参与体检、且具备有合法行医资质的医、护、技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提供涉及采购单位受检人员的任何体检信息资料和个人体检报告内容。 8.不得泄露采购单位受检人员的个人信息以及体检报告内容,否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